平阴县人民医院
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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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pyxrmyy | 发布时间: 2023-08-24 | 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2.健康教育服务3.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4.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5.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7.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8.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9.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10.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山东省综合医院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医德医风问题主要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及相关服务活动过程中因违反行业正常操作规范、职业道德或言行不当,损害患者正当权益,引起患者及其亲属不满而引发的纠纷与投诉。其主要表现:

(一)服务态度与服务用语:生、冷、硬、顶、推现象。

(二)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红包”和其他馈赠。

(三)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

(四)介绍患者到其他科室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五)误导患者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大处方)。

(六)推诿、拒诊患者。

第三条 思想麻痹大意、操作流程失误等非主观意识、个人行为产生医疗差错、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与投诉,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另案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进修生、实习生和医院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医德医风规范

第五条 全体医务人员应发扬卫生工作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必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弘扬为医学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一切为了伤病员健康和廉洁行医的高尚医德,反对以医谋私。养成对技术精益求精,对患者极端负责的优良作风,反对不负责任、忽视服务质量的粗疏行为。

第六条 医务人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不准相互观望,相互赌气。不准向患者或无关人员泄露医务人员之间不同的诊疗意见。严禁妒贤嫉能、相互拆台,在患者或其亲属面前议长论短,怂恿患者亲属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改善服务态度,热情周到地为病人服务,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要认真、及时地处理患者及其家属的来信来访,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专科疾病收治范围有关规定。门、急诊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于多处伤、多科疾病或诊断不明者,首诊医生应全面负责,不得推诿而延误病情。要按照规定的收治范围收治。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会诊或确需转科治疗的病人,医务人员要正确对待,不得心存不满,阻挠拖延。

第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耐心解释病情及诊疗操作的特点、存在的不足和危险,让患者了解病情、贵重药品选用和有关诊疗方案。要切实履行告知制度,维护患者的知情自主权,积极防范医疗纠纷。

第十条 医务人员要对危重伤病员进行积极的抢救处理;要按医疗工作规则和诊疗常规及时合理安排患者手术、出院等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得以医谋私,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收受患者方面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等;

(二)不准向患者开特殊检查、治疗或开处方收取回扣或提成;

(三)不准向患者推销药品和医疗保健器械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向其它医疗科室转诊病人以收取回扣或提成;

(五)不准借患者名义为他人开药或检查;

(六)不准以物代药向患者销售或搭售非医疗物品;

(七)不准在临床使用假药、劣药及不合格的卫生耗材;

(八)不准以临床应用为由私自购买药品、器械、试剂等;

(九)不准擅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或弄虚作假;

(十)不准开展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诊疗活动;

第三章   医德医风考核

第十二条  医德医风考核由医院职能科室和科主任负责,采取问卷调查、社会监督、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表扬和现场抽样检查等方法收集信息。

第十三条  医德医风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平时主要考核服务态度、基本服务规范、医患沟通、告知、接待咨询态度以及执行临床路径情况;年终个人写出医德总结,科室和医院对医德医风作总评价。

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模范遵守本规定,自觉抵制医疗行业不正之风;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深受群众赞扬等等事迹突出的科室和个人,按照医院有关的奖励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授予医德医风先进科室、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给予通报表扬、授予医德医风先进科室和个人称号的科室与个人,载入医德医风考绩档案,优先参与年度评功评奖,优先干部提拔使用。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科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所属科室人员有违反规定,除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外,对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按有关规定处以领导管理责任处罚,科室年度内有3人(次)以上被投诉,该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年终评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予以处罚:

(一)年度内被服务对象投诉1次者,扣发被投诉人当月奖金20%;累计被投诉2次者,扣发被投诉人第2次投诉时当月奖金50%;累计被投诉3次以上者,扣发被投诉人第3次投诉时当月全部奖金。一个月内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按查实后最高次数计。

(二)年度内被服务对象投诉3次以上,当年不能参与年度评功评奖,年度考核不称职,推迟一年职称评审,视情节作待岗或换岗处理;各类聘用人员,一律解聘;进修生、实习生和医院聘用的工作人员,一律终止或退回。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的,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处分以外,并依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其中违反第一款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等同所受患者方面本次在医院门、急诊和住院所需全部费用的罚款;

(二)有谋利行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当事人1-3倍罚款,视情节扣罚3-6个月奖金;

(三)受到文件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当年不能参与年度评功评奖,年度考核不称职,推迟一年职称评审,视情节作待岗或换岗处理;

第十九条  医德评价为“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医德医风评价为“不合格”等次时,将影响一次职称晋升,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并作为职称晋升和干部聘用的重要依据。如管理干部医德医风不合格,建议辞去管理干部的职务。

第二十条  进修生、实习生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通报其选派科室或终止进修;实习生,视情节通报其送学科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扣发时间以查实、核准认可日为准,扣发基数以事发或投诉当月奖金数为参考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处罚、通报和处分者,载入医德医风考绩档案,供职称评选、干部提拔参考使用。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本《规定》对科室与个人按最高罚则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日常监督与调查、接受与处理投诉、来电来访等事务,医院医德医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违纪事件调查处理、医德医风业绩考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纪委负责解释。